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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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会概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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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会章程
发布者: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本团体名称: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。(Anhui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、AADA)
第二条  隶属关系: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是安徽省汽车、摩托车及相关行业的企业、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  本团体宗旨: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提升会员综合素质;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与纲领,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不动摇;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推崇社会主义道德风尚;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、敬业、守法、诚信,规范安徽汽车市场;依法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,为安徽省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做出贡献。
第四条 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: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(总商会)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、安徽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。
第五条  本团体的会址在安徽省合肥市。

第二章  职能和任务

第六条  本团体的职能和任务:加强汽车经销行业联络,树立行业形象,维护行业利益,共谋行业发展。组织会员进行调研培训、咨询服务、产品展销、信息发布、技术交流等。
(一)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、政策,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促进行业自律,规范企业行为;成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汽车销售行业的助手,起到政府和会员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;
(二)代表全省汽车经销商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 的事项,提出有关汽车产业方面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;
(三)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,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、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,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;
(四)制订行规行约,恪守诚信原则。对违反行规行约,损害本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,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;对违法经营的企业,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;
(五)组织会员参观、考察或举办汽车展览会、交易会等活动,发布市场信息,推介行业产品,开拓汽车市场;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同行进行广泛交流与合作;
(六)向会员提供汽车业相关的经济、技术、信息、生产、营销、服务、管理及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;
(七)收集、整理国内外汽车行业的技术、管理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,并办好内部刊物向会员传递;
(八)为会员单位培训相关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;
(九)制订行业内争议问题处理规则和程序,对会员之间、会员与非会员之间,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行业经营活动中的争议事项,进行协调、处理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;
(十)承办政府及省工商联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
第三章  会员

第七条 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(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):
(一)单位会员:以汽车经营、服务本行业产品为主的骨干企事业单位;
(二)个人会员: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者、投资者、专家学者;经济、理论、法律、金融保险、新闻工作者、交通运管及有关部门的汽车专业人士。
第八条  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:
(一)承认本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从事汽车行业及关联行业的合法组织及个人;
(四)关心、参与本会活动。
第九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填写《入会申请表》并附组织机构或个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;
(二)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;
(三)特殊情况经秘书处认可;
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  会员享有的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,可要求商会帮助,给予保护;
(五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的义务:
  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;
  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;
  (三)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  (四)按规定时间交纳会费;
 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牌。
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
(一)不按时交纳会费;
(二)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四条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条 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六条 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
第十七条 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(代表)大会,会员(代表)大会的职责是:
(一)制订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理事会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商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  会员(代表)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,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  会员(代表)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通过,报安徽省工商联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是会员(代表)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,对会员(代表)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职责:
(一)执行会员(代表)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常务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;
(四)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;
(五)决定理事、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审查本会财务预算、决算;
(九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 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时,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进行。
第二十四条  常务理事会职责:
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。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 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进行。特殊需要,亦可召开会长办公(或扩大)会议,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(或扩大到讨论相关事项的常务理事、理事)等出席。
第二十六条  监事会职责:
本会设立监事会,由3至5人组成,在监事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(一)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(二) 监事由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,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。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(三)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(代表)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四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(代表)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意见;
(五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六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七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第二十七条  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
(一)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,按照产品类别和业务性质设立本会分支机构(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),在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各具特色的专业活动。
(二)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各自业务需要,开展相关工作。
第二十八条 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。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,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向会长提名推荐,由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聘任。
第二十九条  本团体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三十条  本团体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,报安徽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一条  本团体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一般为五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(代表)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安徽省工商联、安徽省民政厅·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二条 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;
(二)检查会员(代表)大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三条  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主持以上工作。
第三十四条  秘书长的任用和职责:
(一)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,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
第五章  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第三十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开展组织活动,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,按期进行换届选举,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
第六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八条 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款、赞助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九条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四十条 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四十一条 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四十二条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进行审计,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三条 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(代表)大会和省工商联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、资助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发布。
第四十四条  本会会长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前,必须接受安徽省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五条 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六条 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
第七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七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安徽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,报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八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(代表)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
第八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九条  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以及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、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五十条 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,并经安徽省工商联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一条  本会终止前,须在安徽省工商联领导下组织清算,清理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二条  本会经安徽省工商联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五十三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安徽省工商联、安徽省民政厅·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第九章  附则

第五十四条  本章程经2019年7月5日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
第五十五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。
第五十六条 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商会章程

发布者: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本团体名称: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。(Anhui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、AADA)
第二条  隶属关系: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是安徽省汽车、摩托车及相关行业的企业、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  本团体宗旨: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提升会员综合素质;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与纲领,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不动摇;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推崇社会主义道德风尚;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、敬业、守法、诚信,规范安徽汽车市场;依法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,为安徽省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做出贡献。
第四条 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: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(总商会)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、安徽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。
第五条  本团体的会址在安徽省合肥市。

第二章  职能和任务

第六条  本团体的职能和任务:加强汽车经销行业联络,树立行业形象,维护行业利益,共谋行业发展。组织会员进行调研培训、咨询服务、产品展销、信息发布、技术交流等。
(一)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、政策,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促进行业自律,规范企业行为;成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汽车销售行业的助手,起到政府和会员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;
(二)代表全省汽车经销商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 的事项,提出有关汽车产业方面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;
(三)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,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、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,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;
(四)制订行规行约,恪守诚信原则。对违反行规行约,损害本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,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;对违法经营的企业,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;
(五)组织会员参观、考察或举办汽车展览会、交易会等活动,发布市场信息,推介行业产品,开拓汽车市场;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同行进行广泛交流与合作;
(六)向会员提供汽车业相关的经济、技术、信息、生产、营销、服务、管理及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;
(七)收集、整理国内外汽车行业的技术、管理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,并办好内部刊物向会员传递;
(八)为会员单位培训相关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;
(九)制订行业内争议问题处理规则和程序,对会员之间、会员与非会员之间,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行业经营活动中的争议事项,进行协调、处理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;
(十)承办政府及省工商联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
第三章  会员

第七条 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(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):
(一)单位会员:以汽车经营、服务本行业产品为主的骨干企事业单位;
(二)个人会员: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者、投资者、专家学者;经济、理论、法律、金融保险、新闻工作者、交通运管及有关部门的汽车专业人士。
第八条  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:
(一)承认本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从事汽车行业及关联行业的合法组织及个人;
(四)关心、参与本会活动。
第九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填写《入会申请表》并附组织机构或个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;
(二)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;
(三)特殊情况经秘书处认可;
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  会员享有的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,可要求商会帮助,给予保护;
(五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的义务:
  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;
  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;
  (三)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  (四)按规定时间交纳会费;
 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牌。
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
(一)不按时交纳会费;
(二)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四条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条 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六条 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
第十七条 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(代表)大会,会员(代表)大会的职责是:
(一)制订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理事会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商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  会员(代表)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,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  会员(代表)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通过,报安徽省工商联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是会员(代表)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,对会员(代表)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职责:
(一)执行会员(代表)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常务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;
(四)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;
(五)决定理事、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审查本会财务预算、决算;
(九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 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时,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进行。
第二十四条  常务理事会职责:
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。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 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进行。特殊需要,亦可召开会长办公(或扩大)会议,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(或扩大到讨论相关事项的常务理事、理事)等出席。
第二十六条  监事会职责:
本会设立监事会,由3至5人组成,在监事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(一)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(二) 监事由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,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。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(三)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(代表)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四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(代表)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意见;
(五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六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七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第二十七条  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
(一)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,按照产品类别和业务性质设立本会分支机构(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),在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各具特色的专业活动。
(二)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各自业务需要,开展相关工作。
第二十八条 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。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,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向会长提名推荐,由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聘任。
第二十九条  本团体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三十条  本团体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,报安徽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一条  本团体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一般为五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(代表)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安徽省工商联、安徽省民政厅·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二条 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;
(二)检查会员(代表)大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三条  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主持以上工作。
第三十四条  秘书长的任用和职责:
(一)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,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
第五章  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第三十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开展组织活动,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,按期进行换届选举,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
第六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八条 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款、赞助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九条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四十条 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四十一条 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四十二条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进行审计,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三条 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(代表)大会和省工商联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、资助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发布。
第四十四条  本会会长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前,必须接受安徽省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五条 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六条 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
第七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七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安徽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,报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八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(代表)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
第八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九条  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以及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、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五十条 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,并经安徽省工商联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一条  本会终止前,须在安徽省工商联领导下组织清算,清理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二条  本会经安徽省工商联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五十三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安徽省工商联、安徽省民政厅·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第九章  附则

第五十四条  本章程经2019年7月5日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
第五十五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。
第五十六条 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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